本案原告新创华公司与奥特曼作品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签订了《授权证明》,获得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独占使用权和维权权利。原告诉称,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运营的Tab网站上,通过人工智能生成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奥特曼形象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3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Tab网站生成的案涉奥特曼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被告未经许可复制案涉奥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奥特曼形象的复制权。此外,案涉生成图片部分保留了“迪迦奥特曼复合型”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该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被告该行为构成对案涉作品的改编,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改编权。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在认定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时,引用了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认定被告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一定技术措施以避免生成与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此外,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尽到包括设立侵权投诉举报机制、提示潜在风险、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等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用户正常使用其服务时生成侵犯原告案涉著作权的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万元。

资料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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