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罗思、路盛律师事务所(罗思战略合作伙伴)联合发布。

收集证据的利器被废除

2022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一致决定,《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节(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外国诉讼中申请证据开示)不再适用于私人的外国或国际仲裁情形。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开示是收集相关证据的有力武器,能够为在国际仲裁中因违反许可或者技术转让协议所引发的索赔诉讼提供支持,然而最高法院的决定意味着这一得力工具被废除。如果作为被诉方的被许可人或受让人披露不足,则起诉方很难就对方披露不足的程度获得相应证据。在某些情况下,针对外国当事人或者货物托运方的美国客户提出证据开示申请能够获得有效证据,从而为索赔提供支持。虽然大多数仲裁庭都会做出指令要求披露部分文件资料,但其内容和范围通常都不如根据第1782节所获得的证据开示广泛。因此,第1782节是获取装运信息的有用工具。即使起诉人没有提出证据开示申请也会产生明显效果,因为被诉人很可能会自愿进行披露以避免起诉人根据第1782节对被诉人客户发起更具侵入性的申请。

根据所谓的诺威奇救济制度(又称第三方信息披露救济制度)仍有可能获得针对第三方的披露令以对香港、新加坡和英国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仲裁案件提供支持,然而其适用规则相较于第1782节要严苛得多,并且与相对简单的第1782节程序相比会导致产生更多的成本。并且对于注册地址仅位于美国境内的公司,诺威奇救济制度并不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对从法院获得仲裁协助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仲裁协助仅限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须在仲裁开始后提交证据开示申请。

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节,联邦地区法院可以强制命令出示“用于外国或国际法庭诉讼”的证据或证词。本次美国最高法院决定,私人的外国或国际仲裁小组将不再构成第1782节所述的“外国或国际法庭”。

美国最高法院做出本次决定与两起仲裁案件有关。第一个案件是国际货物销售纠纷,该纠纷拟通过设在德国慕尼黑的DIS(德国仲裁院)予以仲裁解决。这起在德国进行的仲裁案涉及一家美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和一家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已根据第1782条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美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提供相关信息。而这家美国公司则在辩护中认为,按照DIS规则成立的仲裁小组不属于第1782条所述的“外国或国际法庭”。

第二个案件是根据BIT(双边投资条约)发起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CITRAL)仲裁。一家俄罗斯公司对立陶宛提起仲裁诉讼,认为立陶宛在对该俄罗斯公司拥有股份的某家立陶宛银行进行国有化时没收了该公司的投资。俄罗斯公司已向联邦法院提交了第1782条申请,要求上述立陶宛银行的临时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由该临时管理人担任首席执行官的咨询公司则辩护称,特设的UNICITRAL仲裁小组不属于第1782条规定的“外国或国际法庭”,而是一个私人裁决机构。

在判决该案时,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于第1782条“……只有政府或政府间裁决机构才可视为构成外国或国际法庭”。此类政府或政府间裁决机构是指能够行使一个或多个国家所授予的政府权力的机构。第一个案件中的私人商业仲裁小组和第二个案件中的特设仲裁小组均不具备构成外国或国际法庭的资格。因此,私人的外国或国际仲裁当事方不得根据第1782条寻求证据开示。

结论

与所有纠纷争议的解决过程一样,能够为仲裁索赔提供有力支持的证据搜集能力至关重要。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却废除了一个有用的证据搜集工具。在策略层面上,由于无法再根据第1782条寻求证据开示协助,当事方在提起仲裁程序之前需要考虑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证据。这可能需要聘请更多的私人调查员,或者在允许此类证据开示的司法管辖区发起申请。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