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忽视香港商标要规范使用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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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商标条例》,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如其他商户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在香
Hong K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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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商标条例》,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如其他商户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把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上,即属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就此采取法律行动。

一、注册标记®的使用

香港商标拥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但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1)如已在香港特区就有关货品或服务把商标注册;或(2)如证明商标实际上已就有关货品或服务在香港特区以外地方注册。

关于如何标注注册标记,香港产权署没有规定标注在商标周围的具体位置,依据商业惯例,商标拥有人通常会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明注册标记是商标权利人的一项权利,不是义务,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标记或者不标。虽然香港商标的注册标记本身不具法律上的效力,不过由于标记有助于第三人了解商标的保护状态,也能够体现企业对于商标权利保护的重视态度,所以仍有不少商标权利人选择加注注册标记。

不同于以上香港商标注册标记实践,美国法律对®的使用有严格的规范,美国商标权利人也习惯在使用商标时标注正确的标记。因此,我们会注意到市面上有美国商标标注®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情况下,其满足产权署关于注册标记的使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一注册商标被香港商标拥有人主动放弃,或处于权利届满、或因3年不使用被宣告撤销,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则不可以标注该商标"注册商标"或使用注册标记®。

二、虚假地表述商标已注册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有关规定,如任何人虚假地表述某标志是注册商标;或某商标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而任何人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的表述,而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项表述是虚假的,他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根据现行的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8中规定罪行的罰款級數,第3級$10,000。

就以上规定而言,如在香港特区就任何商标使用"注册" 或 "registered" 的字样;或带有明示或隐含地提述注册的含义的任何其他文字或符号,则除非证明有关提述是指在香港特区以外地方的注册,而该商标实际上亦已就有关的货品或服务而经如此注册,否则须当作为该商标已根据香港《商标条例》注册的表述。

简而言之,若未曾在香港特区或其他地方把商标注册而使用®,便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三、注册商标的改动

根据香港《商标规则》相关规定,凡注册商标载有其拥有人或任何前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或是由其拥有人或任何前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构成的,香港产权署可应该注册商标的拥有人的要求,容许对该姓名或名称或地址作出改动,但只以所作的改动不会对该注册商标的本质造成重大影响为限。

香港产权署对于接受改动的商标,会在官方公报公布任何该等改动的详情并受理任何声称受该等改动影响的人提出异议。

四、使用证据

根据产权署给出的指引,如果拥有人使用中不标记商标已经注册或®,商标拥有人毋须为使用稍为改变的商标式样而改动其在注册纪录册上的商标。如果商标拥有人只是使用在要素上有别于其注册商标的式样,但没有改变商标的显着特性的话,他仍可对侵权者采取行动,及防止其商标因不予使用而被撤销。

五、建议

如果商标拥有人想要使用变换了字体或颜色(注册商标要求保护了某种颜色,实际使用另一种颜色)的商标,可以重新将新设计的字体或颜色的商标向香港产权署提出新的注册申请,这样既保护了自己的商标权,又能避免触犯《商标条例》的相关规定。

香港产权署接受系列商标注册申请,但一件系列商标注册申请不能包含超过4个商标。一件系列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同单件商标注册申请,不产生额外费用。如果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无法确定实际使用的字体或颜色,可以选择4个可能性最高的字体(包括繁简体)申请系列商标,对于颜色无法确定的商标,可以选择申请包括保护颜色和不保护颜色商标图样的系列商标,尽量争取保护范围最大化,降低未来商标的实际使用不规范的可能性。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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