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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March 2021

如何避开PPH实务中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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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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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可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并进而降低申请成本,因此,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会利用其在其他国家的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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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可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并进而降低申请成本,因此,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会利用其在其他国家的申请的有利审查结果而采用PPH请求的方式加快中国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

根据经验,审查员对PPH请求的形式审查非常严格,并且专利代理师会遇到对应申请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各种专利文件,因此在处理PPH的实务操作中,往往会因为文件不符合要求而遇到很多"雷区"。踩到"雷区",PPH请求就可能会被驳回。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绕开"雷区"是需要专利代理师重点关注的。笔者总结了自己在提交PPH请求的实际操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跟读者们分享一下如何避开这些"雷区",提交符合要求的PPH请求

一、确认对应审查局与中国专利局之间是否启动了PPH项目

1、举例一:

客户提供了经由荷兰专利局审查授权的对应申请,那么要求了该申请的优先权的中国申请是否能基于该荷兰专利提交PPH请求

目前不能。因为荷兰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之间没有启动PPH项目,因此,不能基于荷兰专利局的审查结果来提PPH。所以,在客户提供了PPH请求的相关文件后,代理师需要首先判断该外国对应申请是否可以作为PPH请求的基础。

2、举例二:

申请人所在国为荷兰,然而该申请在美国提交、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并授权,其他提PPH请求的条件均满足,中国申请能否基于该申请提PPH?

能。因为该中国申请是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正向审查意见提交的PPH请求,而美国专利商标局和中国专利局之间存在PPH项目。换言之,提交PPH请求的基本要求与外国对应申请的提交和审查国相关,而与申请人所属国并无关系。

二、确认本申请与对应申请关系

1、对于五局(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基本原则是中国申请与对应申请拥有共同的最早日。

举例三:

对应申请为——美国申请,其要求了一意大利申请的优先权,并且该美国申请经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后具有可专利性。中国申请同样要求了该意大利申请的优先权,那么中国申请是否可以基于该美国申请的审查结果提交PPH请求?

能。对于对应申请是美国申请的情况,当中国申请和对应申请都要求来自第三国(意大利)的申请的优先权时,如果对应美国申请具备可专利性,则本中国申请可以基于对应美国申请的工作结果,根据IP5的PPH请求的流程来提交PPH请求。对应申请是日本申请、韩国申请、欧专局申请的情况与之类似。

2、对于非五局申请,本申请与对应申请之间的关系要求相对更严格。

举例四:

对应申请为——英国申请,其要求了一意大利申请的优先权,并且该英国申请具备可专利性。本中国申请同样要求了该意大利申请的优先权,那么该中国申请是否可以基于该英国申请的审查结果提交PPH请求?

不能。本申请并不能基于对应的英国申请的工作结果提交常规的PPH请求。即,对于对应申请是英国申请的情况(非五局申请的情况),当本申请和对应申请都要求来自第三国(意大利)的申请的优先权时,即便对应申请具备可专利性,本申请也不能基于对应申请的工作结果来提交常规PPH请求。

3、请求表中填写本申请与在先申请(OEE申请)的关系

对于五局申请,能够提PPH的原则是本申请与对应申请拥有共同的最早日。因此,在PPH请求表中填写"本申请与OEE申请的关系"时,需要明确写出本申请和OEE申请分别与具有最早申请日的申请的关系。

举例五:

本申请A基于美国对应申请C提PPH请求。本申请A和对应申请C的关系为:本申请A要求了美国临时申请B的优先权,而临时申请B是对应申请C的临时申请。在填写本申请A与对应申请C的关系时,除了写明本申请A要求了美国临时申请B的优先权,临时申请B是对应申请C的临时申请,还需明确写出对应申请C也要求了美国临时申请B的优先权。也就是说,需体现出本申请A与对应申请C拥有共同的最早的优先权日。

举例六:

本申请A是PCT申请B的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对应申请C是该PCT申请B的美国国家阶段申请,该PCT申请B要求了申请D的优先权。本申请A想要基于对应申请C提PPH,那么,在填写本申请A和对应申请C的关系时,除了需要写出申请A和申请C与PCT申请B的关系以外,还需明确写出本申请A与对应申请C均要求了申请D的优先权。

举例七:

本申请A基于多个对应申请(例如对应申请B、对应申请C)提请PPH时,需要分栏分行逐个填写,而不应在一栏中填写申请A与对应申请B和对应申请C的关系。如下图1所示为正确的填写方式,图2所示为错误的填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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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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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三、确认权利要求对应性

中国申请与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当充分对应,其具体含义是指: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应申请的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有相同的范围;或者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比对应申请的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范围小。

对于修改了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使其比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或者修改了中国申请的引用关系等形式问题并做出了对应性的解释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所做的对应性说明可能无法得到审查员的认可,而一旦审查员不接受该对应性解释并且申请已经错过了主动修改时机的话,PPH请求将被驳回。因此,在实务中通常建议保持中国申请与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一致,即,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与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完全一致。

另外,需要注意,在基于国际工作结果(包括: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提请PCT-PPH时,构成PCT-PPH请求基础的WO/ISA、WO/IPEA或IPER的第VIII栏记录有意见时,则不能基于这样的国际工作结果提交PCT-PPH,但当该意见属于下述情形者,可以提交PCT-PPH请求:

1、该意见不涉及向SIPO提出PPH请求所对应的权利要求;

2、该意见仅涉及说明书或附图所存在的缺陷。

对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情况,申请人在提交PPH请求时,需在请求表E栏"说明事项"第3项"特殊项的解释说明"中简述符合第VIII栏提交情形的理由。

举例八: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A在其国际审查结果(例如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20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下图3所示),然而在该国际审查结果的第VIII栏中指出权利要求19存在形式缺陷(如下图4所示)。

1047542c.jpg

图3

1047542d.jpg

图4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删除权利要求1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0,然后基于该国际审查结果提请PCT-PPH。因为,权利要求1-18具备新创性,而第VIII栏中也不涉及权利要求1-18的意见,从而符合了上述第1种情形的规定。此时,需要在请求表E栏"说明事项"第3项"特殊项的解释说明"中简述符合第VIII栏提交情形的理由,例如解释如下:

"3 特殊项的解释说明:

1.在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的第V栏中指出,权利要求1-20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第VIII栏中对权利要求19-20提出了意见。因此,申请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9和20,仅对权利要求1-18提出PPH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

四、确认在先审查局工作结果副本名称

1、各通知书的作出时间应填写其通知书的发文日,在发文日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填写其通知书的起草日或完成日。

例如,在基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提交PCT-PPH请求是,会遇到发文日(Date of mailing)与报告完成日(Date of completion of this report)不同的情况,此时,应当以发文日作为该通知书的作出时间。

2、各通知书的名称应使用其正式的中文译名填写。各通知书规范的中文译名可参见专利局出版的"向SIPO提交PPH请求时应附各局通知书一览表"。

需要注意的是在基于IPRP(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report on patentability (Chapter II of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提请PCT-PPH时,其正确中译名为:可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在实务中可能会错写成可专利性的国际初审报告。实际上,该报告就是由国际初审局作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因此,为了防止名称译文错误,可以将该报告直接写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五、填写在先审查局工作结果引用的文件副本名称

在填写引用文件时,只需根据对应申请在审查过程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填写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应申请是美国授权专利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过程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数量可能会非常多。笔者从业过程中多次遇到美局引用文件数量超过1000项的情况,这些对比文件的公开/公布号或申请号需要逐条手工录入电子专利申请系统,非常地耗时耗力!如果该中国申请需要针对首次PPH驳回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需要考虑录入这些庞大数量的引用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以免错过主动修改时限。

六、结语

以上仅是笔者在PPH代理实务过程中的一些经验的总结,希望能够有助于读者避开一些实务操作中的"雷区",能够顺利通过PPH请求。如有任何不妥之处,还请各位读者不吝赐教,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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