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中"禁止重复申请"的思考

K
Kangxin

Contributor

Kangxin Partners is a leading Chinese IP firm,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IP services to global and domestic clients for over 25 years. Experienced IP professionals work with clients ranging from startups to Fortune 500 companies to secure their IP assets. Kangxin grows exponentially while continuing to provide exceptional IP services.
今年年初随着《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千呼万唤的《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print this article, all you need is to be registered or login on Mondaq.com.

今年年初随着《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千呼万唤的《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和大家见面了。随着《商标法》第五次修订的大幕拉开,大家也看到了国家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作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笔者是乐见其成的,也积极参与其中,写这篇文章正是在意见反馈过程中,对于“禁止重复注册”规定的一点思考,想和大家探讨。

先来看看“草案”中关于“禁止重复注册”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相冲突。

除另有规定外,同一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应当只注册一件相同商标。

第二十一条【禁止重复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在先申请、已经注册或者在申请日前一年内被公告注销、撤销、宣告无效的在先商标相同。但有下列情形或者申请人同意注销原注册商标的除外:

(一)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已实际使用的在先商标基础上做细微改进,申请人能够说明区别的;

(二)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未能续展的;

(三)因未及时提交商标使用说明,导致在先注册商标被注销,但该在先商标已实际使用的;

(四)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因未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使用证据而被撤销,但该在先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的;

(五)在先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权利或者权益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但该在先权利或者权益已不复存在的;

(六)有其他重复或者重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修订案对“禁止重复注册”给了定义,我们再来看看修订草案引入“禁止重复注册”规定的目的,在修订草案说明中提到了中国商标当下的一些问题,其中有几个关键词:注而不用,囤积商标,闲置商标,循环注册。从这些关键词可以看出此次商标法修改重点要改变“重注册,轻使用”的现状,也就是尽量保证让注册商标用起来,逐步清理掉那些没有真正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释放商标资源,让有需要的企业/个人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禁止重复注册”的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那么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申请人重复注册呢?“禁止重复注册”是不是可以让这些问题迎刃而解呢?我们设定几个场景来看看。

一、注而不用

场景一:申请人A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时隔三年还未投入使用,三年过去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这样的商标极有可能因未使用被他人撤销,每三年申请注册一次可以最简单的解决商标可能被撤销的风险。

场景二:众多知名品牌经常被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恶意抢注,而作为知名品牌的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断的异议、无效,浪费了很多时间和金钱,同时,异议、无效的成功率也并非百分之百,于是众多知名品牌选择了在45个类别申请自己的商标,实际上很多非核心类别的商标是不会有商业的使用的,但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抢注或淡化,申请人不得不每三年进行重新注册,达到防御目的,这样的商标大部分都不会使用。

上述场景一如果商标根本不会真正的投入到市场中去使用的话就属于“禁止重复注册”的重点打击对象,应该予以规制。但是场景二是很多知名品牌的困扰,显然仅仅用“禁止重复注册”是难以平衡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引入“防御商标”的概念,对于确实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的品牌给予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

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同意注销原注册商标的除外”,那么每三年重复注册,同时注销原注册,就可以实现上述场景一、二的注而不用的目的,因此“禁止重复注册”应规制上述行为,但草案的规定难以实现规制的效果。

二、循环注册

场景三:恶意抢注商标被真正权利人提出无效后,为防止商标被无效,多次重复提出申请。

场景四:现行商标法中对审查员的审理期限做了规定,为实现符合审查期限,并提高审查效率,2018年商评委发布的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中曾就驳回复审案件暂缓审理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其中对于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予以暂缓审理。即,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后启动的对引证商标的无效、撤销、撤销复审程序,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时是不会等引证商标的审查结果的。于是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商标申请前,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但是撤销申请进入复审阶段,因为复审程序启动日期晚于商标申请日,所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不会再继续等待引证商标撤销复审的结果,此时就需要再次提交注册申请,以确保再次提交的申请商标进入驳回复审程序后会等待引证商标撤销复审的结果。于是很多案件进入了这种循环。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本质问题是审查期限的规定和暂缓审理标准的冲突。

场景三我们理解肯定应予以制止,但是场景四却是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应疏不应堵,这种案件中申请人也并不想重复申请,只要能给予一定程度的暂缓审理就可以解决这种循环注册的情况,希望审查员在考虑审查效率的同时也能考虑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当然,此次修订草案针对注而不用、循环注册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并非只有“禁止重复注册”这一项,还有诸如“注册五年提交使用证据”等各种意见,足见国家改变现状的决心。笔者也期待着一个更加健康、更加完善的商标法律环境。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See More Popular Content From

Mondaq uses cookies on this website. By using our website you agree to our use of cookies as set out in our Privacy Policy.

Learn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