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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pril 2021

"商标共存"想说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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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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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知道,申请商标时如果已经有人在先申请/注册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自己申请的商标将会被驳回。"商标共存"作为克服在先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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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知道,申请商标时如果已经有人在先申请/注册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自己申请的商标将会被驳回。"商标共存"作为克服在先商标的措施之一,也是比较有效的。

什么是商标共存呢?

商标共存,即商标申请人可以和在先商标的权利人进行洽谈,请求对方出具"共存同意书",也就是在驳回复审的时候,提交在先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共存同意书",证明在先权利人认可双方商标的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以此取得审查员的认可,从而争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商标共存"作为克服在先商标的措施之一,已经被广泛的利用,我们可以看一下通过"商标共存"获准注册的商标案例。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底,商评委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共处理了8600多件涉及"共存协议"或者"共存同意书"的案件,其中完全被认可或者部分被认可的案件高达4600多件,部分案件列表如下:

No.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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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谷歌公司

国籍: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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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

国籍:日本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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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迪尔测量有限公司

DIEHL METERING GMBH

国籍: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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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COPPENRATH-VERLAG GMBH & CO.KG

国籍:德国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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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OLYMPUS CORPORATION

国籍: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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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ENTELLUS MEDICAL, INC.

国籍:美国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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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株式会社迪桑特

DESCENTE,LTD.

国籍: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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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PENGUIN BOOKS LIMITED

国籍:英国

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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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阿斯彭全球公司

ASPEN GLOBAL INCORPORATED

国籍:毛里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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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ACTAVIS GROUP PTC EHF.

国籍:伊斯兰国

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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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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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省苏盐健康厨房商贸有限公司

国籍:中国

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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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艾西姆皮西加利福尼亚7有限责任公司

ACMPC CALIFORNIA 7,LLC

国籍: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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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Sumo IP Holdings Pty. Ltd.

国籍:澳大利亚

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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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东软睿驰汽车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国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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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籍:中国

我们找到的8个案例里,申请人的国籍大部分是国外企业,而中国企业的两件案例,大家可能也发现了,商标共存的双方都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即,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省苏盐健康厨房商贸有限公司,东软睿驰汽车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和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部分信息不能公开的原因,笔者未能搜集所有共存案例,并确认其中国内企业所占的比例,但是从笔者的从业经历来看,与国内企业谈判并达成共存非常困难。

这个措施既然可以有效的克服在先商标,为什么难以被国内企业所认可呢?究其原因,在于在先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共存"的不了解,有些企业认为共存是把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给了别人,因此对"商标共存"谈之色变。

今天笔者希望把商标共存剖析给大家,让我们认识它,利用它。

一、"商标共存"的条件

"商标共存"的利用是有条件的:

(1)双方商标应当有所区别。例如上表中案例2,申请商标"1061816c.jpg"和引证商标"1061816d.jpg"相比,文字部分有明显差异,整体外观也差异明显。

(2)双方商品应有一定差异。例如上表中的案例4,双方商标均使用在第35类,但申请商标"1061816g.jpg"是日本一户外用品品牌,引证商标"1061816h.jpg"是一家图书出版商,双方的服务内容差异明显。

(3)双方商标在各自领域的知名度不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例如案例1,谷歌公司和岛野的商标基本相同,都使用在软件商品上,但是岛野公司的软件是专门用于自行车上的,与谷歌公司的应于领域并不交叉,再基于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知名度,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故予以共存。

因此,所有的共存都要基于上述条件才有可能,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即使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共存,在后商标也难以获准注册。

二、商标共存有什么利弊

我们来探讨一下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人来说,同意与他人商标共存到底有什么利弊。

先说说好处。

第一,"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今后自己的业务领域拓宽,可能会需要对方出具共存同意书,另外,如果业务发展到国外,可能在其他国家对方的商标成为自己的阻碍,此时,要求对方出具共存同意书,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第二,通常考虑和在先商标权利人谈共存的案件,在后商标对于申请人来说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共存这条路行不通,对方可能就需要考虑其他的方式清除注册障碍,比如对在先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无效等措施,而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共存,可以减少在应对不使用撤销、无效时的成本。

再来说说风险。

第一,潜在的市场混淆风险,例如目前双方的产品领域没有交叉,但是随着某一方、或双方业务的发展,可能会逐渐形成交叉的趋势,当两个近似的商标共存在类似的商品上时,就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第二,也是在先权利人担心的问题:如果给对方出具了共存同意书,对方商标获准注册,对方会不会基于已注册商标,在其他类似商品上重新申请近似商标,并获准注册。这个担心大可不必,对方在类似商品上重新申请的近似商标通常会被商标局驳回,即使万一未被驳回,在先权利人也可以对其采取异议、无效等措施阻止该商标的注册。

其实上述风险都是可以通过和对方签订共存协议得以规避的,例如协议中可以约定双方商标使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形态、商品的具体内容",即在先权利人仅同意对方在某某商品上使用特定商标,如有超出范围的情况,可以对其采取措施。这样可以避免市场中混淆的风险。

另外,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在后申请人不得对在先权利人商标采取包括撤销、异议、无效在内的不利措施;并在其他国家地区发生冲突时,无条件为在先权利人一方出具共存同意书等。

总而言之,商标共存其实并没有那么可怕,没有必要"谈之色变",应该理性对待,如有必要可采取适当措施规避风险。

本文仅就"商标共存"的一些浅显点进行分享,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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