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商标共存同意书?

商标共存同意书,是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他人出具的,同意他人商标与己方商标共存的声明文件。实践中,商标共存同意书是作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提交官方用于克服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的重要证据。

2、商标共存同意书官方一定会接受吗?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商标申请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声明书,申请人以此为证据,申请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关于共存同意书是否可以被官方接受,是否可以成为克服在先权利障碍的依据,审理实践中,在商标评审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的法官都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主要包括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为私权,引证商标在先权利人已经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混淆,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并与引证商标共存,商标授权机关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可以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既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虽然是私权,法律允许商标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置,但这种处置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即使商标权利人之间进行了约定共存,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在市场上,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进而误认和误购,因此,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应因为在先权利人出具了共存协议就核准在后的近似商标。

3、如何让商标共存同意书更容易被官方接受?

既然商标共存同意书还是有可能被官方接受,并以此克服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谈判共存不失为申请商标获得成功注册的一个重要策略。根据目前的审理实践,注意以下的要求,商标共存同意书将更容易被官方接受。

形式上的要求:

商标共存同意书涉及引证商标权利人的重大权利让渡,因此,官方要求同意书一定要办理公证,以证明该同意书的真实效力。如出具方为涉外主体,还需要办理认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司法机关对涉外主体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在形式上的审查趋于更加严格。

由于涉外主体一般都没有公章,对外文书由公司的授权人来签署产生效力,因此,授权人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将决定着文书是否具有法定效力。所以,在提交共存同意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共存同意书上签字的人是被该公司授权的,能够代表公司签署同意书,该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或者备案到官方的公司章程或者规定一定职位的人员享有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务权利的该国公司法等。

内容上的要求:

商标共存同意书的内容建议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关系说明。通常情况下,双方为关联企业,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较小,更容易被官方接受。如不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则无需说明。

其次,要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导致混淆加以论述说明,一方面,两商标标识不构成近似,可以从两商标构成要素、音、形、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加以阐述;另一方面,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针对上述不混淆的阐述,主要是因为,如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标识相同或者高度近似,且商品相同或者高度类似,则官方考虑这种情况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大,即使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交了共存声明,也是不会被官方接受,作为克服在先权利障碍的依据。

最后,就是声明或承诺,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申请商标并同意该商标与其商标在市场上共存。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同意书中关于商标的共存不能做时间期限上的限定,否则也将不会被官方接受。

4、出具共存同意书后,出具方将来还可以针对申请商标再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吗?

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不视为是对将来权利的放弃。如果申请商标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者给引证商标权利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以及采取其他维权措施,申请商标权利人不能以引证商标权利人曾经为其出具过共存同意书作为其合理抗辩。如果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出具共存同意书事宜上签署过相关协议,则该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产生争议后,各方可以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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