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本系列首篇文章《合成生物学合规及投融资法律指南(一)——概览》所提及,合成生物学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以其可再生、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等特点正在掀起颠覆传统化学合成的革命,也因此受到了政策和市场的广泛关注,被誉为"面向未来的行业"。

但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推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新技术的涌现与新行业的发展,往往也伴随着新的风险和矛盾。因此,在把握合成生物学全新机遇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密切关注与之相关的法律监管及合规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合成生物学"出台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规制。尽管如此,我们仍希望结合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及合成生物学上下游的政策背景及监管趋势,对合成生物学领域可能涉及的法律合规框架进行纲要性总结,希望为从业者及投融资活动参与者提供一些参考。

基于上下游产业分工,当前合成生物学领域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包括 平台型公司产品型公司。在实际商业场景中,这两种商业模式并非泾渭分明。例如,业内明星企业蓝晶微生物(Bluepha)不仅打造了合成生物学研发平台Synbio OS,同时也建立了自有的PHA、再生医学材料与工程益生菌等产品管线。

无论是平台型公司还是产品型公司,抑或两种商业模式兼采的公司,其在从事相关业务时,都可能需要关注合成生物产业领域的一般性合规问题。因此,本文择取 生物安全及生物安保 伦理管制环境保护 外资准入等一般性合规问题予以梳理和总结。

一、 生物安全及生物安保

合成生物学技术涉及对生命的直接编辑和修改——甚至创造出原本不存在的新物种——因此合成生物学技术可能带来生物安全及生物安保方面的挑战和风险。结合世卫组织(WTO)的定义 1生物安全(biosafety)需要防范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带来的潜在风险 (即生物技术自身风险),而 生物安保(biosecurity)则需关注相关技术被恶意者利用而产生的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威胁等风险 (即生物技术被恶意利用的风险)

2021年4月,《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生物安全领域内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其适用于生物安全、生物安保相关的活动,其中包括"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等可能与合成生物学技术密切相关的活动。在《生物安全法》出台之前,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也先后制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其中包括了部分生物安全及生物安保监管的内容。

  1. 生物安全(biosafety)

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 风险程度,《生物安全法》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高、中风险活动仅可由境内法人进行,并实施批准或备案管理,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将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出台。但截至目前,相关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尚未公布。

针对研发活动进行风险分级管理的监管思路并非《生物安全法》首创,而是延续了科技部2017年《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及2019年《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原则。此外,原国家科委1993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基因工程/转基因生物等相关活动也采取了风险分级管理。具体如下表所示:

法规名称

风险分级管理原则

备注

2021年《生物安全法》

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高、中风险活动仅可由境内法人进行,并实施批准或备案管理。

截至目前,相应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尚未公布。预计后续将由科技部、国家卫健委、农业农村部等主管部门按照主管行业分别出台。

科技部2017年《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

  • 高风险等级:导致人或者动物出现非常严重或严重疾病,或对重要农林作物、中药材以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 较高风险等级:导致人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重要农林作物、中药材或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
  • 一般风险等级:指通常情况下对人、动物、重要农林作物、中药材或环境不构成危害。

为科技部部门规章,本质上无法设立行政许可,但其分级思路在《生物安全法》出台前可供从业者参考。

科技部2019年《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高风险:对人类健康、工农业及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威胁国家生物安全,违反伦理道德的潜在风险。
  • 一般风险:对人类健康、工农业及生态环境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潜在风险。
  • 低风险:对人类健康、工农业及生态环境等不造成或者造成较小负面影响。

该意见稿规定,高风险活动需经省级政府科技部门的批准,但目前仍未出台正式版,预计后续将根据《生物安全法》原则进行规范。

原国家科委1993年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相关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险程度,分为安全等级I、Ⅱ、III、IV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尚不存在危险""低度危险""中度危险""高度危险"。

要求从事基因工程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价。但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设立的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仅保留"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尚不存在危险""低度危险""中度危险""高度危险"。

仅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相关活动,即用于 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在《生物安全法》项下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出台前,我们建议合成生物学从业者:① 应密切关注相关主管部门后续出台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② 可暂时根据现行有效的上述法规,结合相关微生物名录,并结合相关底盘细胞是否属于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否具有感染活性等因素进行自查,研判本单位进行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风险等级,并提前布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数据保护等合规措施 3;③ 遵守《生物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等;④ 避免从事禁止的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活动,包括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1. 生物安保(biosecurity)

在合成生物学领域,"生物安保"关注防止恶意释放合成生物用于敌对目的 4,特别是将合成生物本身或合成生物的合成产品作为生物武器或发动生物恐怖袭击。相关研究表明,利用合成生物学技术,可以构建流感病毒、埃博拉病毒等病原体,也可以利用改造后的底盘细胞生产芋螺毒素、肉毒毒素等神经毒素 5。由于生物技术成本和入门门槛降低,上述生物安保风险愈发不容忽视。

我国于1984年加入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在国家层面明确禁止生物武器。2015年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于可能引起生物恐怖袭击或制造生物武器的组织机构活动等进行严格监管。

《生物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相关主体的生物安保义务,其"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分别从国家、主管部门、活动参与者等不同层面做出了生物安保的原则性规定。在"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中,规定我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但是,具体如何对生物安保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我国目前还未有针对合成生物学生物安保风险的强有效且可执行的监管办法。

防范生物安保风险的关键在于事前审查和事中管制,为严格控制生物安保导致的风险,我们建议相关从业者:① 可以参考建立多级审查的程序和制度,对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方进行严格筛选和管控;② 可以建立"自我监管"的企业文化和问责制度,最大程度上先做到对生物安保风险的自主防范。

二、 伦理管制

伦理学又名"道德哲学",本质上是一门探讨善与恶、对与错、人的尊严、人何以为人的哲学。何谓"伦理",取决于特定群体或社会的普遍道德接受程度。伦理管制进入法律有三种方式,包括作为原则性的伦理条款写入法律、设置伦理审查制度、制定适用于机构内部的伦理准则 6。在前沿科技领域,我国目前的伦理审查制度、实践及监管趋势如下:

  • 涉及的医疗、药物及胚胎领域的伦理审查:例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3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15年)、《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等法规或规章,国家卫健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医院协会也发布了《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 委员会建设指南(2020版)》作为指引。由于涉及人的基本尊严,违反此类伦理管制的后果较为严重,例如2018年轰动一时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因违反伦理原则令全球哗然,贺建奎本人也因非法行医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涉及实验动物的伦理审查:动物福利在我国仍是一个前沿话题,目前针对动物的伦理管制一般仅限于"实验动物"。科技部2021年公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提出了设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制度。在推荐性国标《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的指导下,中国疾控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也大多建立了自身适用的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制度。因此,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前,针对实验动物的伦理审查制度目前多为机构内部规则,违反后果一般也仅为机构内部处罚。
  • 涉及其他科技领域的伦理审查:除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机构内部规则外,我国现行伦理治理体系对其他科技领域研究活动并无具体的伦理审查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规定"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生物安全法》也要求"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 科技伦理治理的未来监管趋势:在2019年我国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3月公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该意见要求:未来将"制定 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并"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且将在未来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此外, 该意见要求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主动研判、化解单位科技活动中的伦理风险,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必须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具体到合成生物学产业,目前用于生物制造的底盘细胞大部分为细菌、真菌等模式微生物。由于当前的合成生物学产业主要以微生物发酵工艺为主,且动物细胞、植物细胞由于较难进行体外大规模扩增,因此其作为底盘细胞的情况较为少见。此外,目前合成生物学产业侧尚无从业者公开宣布其使用人类细胞作为底盘细胞。

在我国伦理治理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建议合成生物学从业者:① 虽然当前在我国利用微生物进行合成生物学科研及产业化的活动并无强制伦理审查要求,但仍应遵守一般的科技伦理原则 7,避免违反科技伦理道德;② 应密切关注科技部主管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未来制定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制度,并按照要求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及科技伦理审查等监管制度;③ 考虑到合成生物学属于利用基因技术修改及创造生命的"生命科学"范畴,因此如果未来该产业领域被认定为"科技伦理敏感领域",则应根据相关要求,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严格履行伦理审查职责。

三、 环保管理及资质

一般认为,生物制造相比化学制造更为环境友好,但合成生物学所涉及的实验室、平台型公司、产品型公司在实验、测试及生产过程中,仍可能不可避免地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我们提请合成生物学从业者关注企业所涉的环保问题及相关资质等。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复杂,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曾逾千部,甚至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还专门要求要求各地方政府、各部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除《宪法》(第26条)及《刑法》(环境相关刑事责任)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体系不完全列举如下:

法规性质

法规名称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 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生态保护法,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自然保护区条例》

部门规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标准

包括各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

针对合成生物企业而言,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注意如下事项:① 识别并确认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污染物及排放量、污染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环保设施及运行情况;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合成生物学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规定排放相应污染物;③ 如合成生物学企业存在建设项目,则应及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此外,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应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④ 如果合成生物学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危险废物(例如属于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等),应按照规定对其妥善处理。

四、 外资准入

如不涉及人体干细胞、基因诊疗技术、人类遗传资源利用等外商禁止或限制领域,合成生物学技术及其应用本身并不存在外资准入限制。尽管如此,但我们仍提醒相关从业者关注以下特别的外商投资禁止措施。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为禁止外商投资事项。针对何为"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目前尚无定论,但根据此前广东省工商局意见 8,如其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包括大熊猫、金丝猴、银杉、银杏等珍稀动植物时,将会同农林业等部门进行确定是否构成。因此,如果合成生物学企业使用的底盘细胞(底盘生物)被认定构成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不严谨的举例,例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松茸——实为真菌),则有可能面临相关外资限制。

结语

由于合成生物学仍是新兴行业,国家对其监管政策仍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该行业未来需要关注和遵守的合规监管规则可能远不止前文所述内容,本文从普遍适用于合成生物学企业的一般性合规要点展开,提示合成生物学从业者应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

根据其落地应用行业的不同,即便利用同一上游合成生物学技术的产品型企业,其所需遵守的具体行业合规监管也存在差异,例如落地应用分别为食品行业和医药行业的合成生物学企业,其需要关注的合规监管可能完全不同。因此,本系列后续文章将关注合成生物学的"行业应用合规",敬请期待。

Footnotes

1 Joint external evaluation tool: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https://apps.who.int/iris/handle/10665/204368

2 根据《生物安全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是指通过科学和工程原理认识、改造、合成、利用生物而从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活动。可以理解,合成生物学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属于本法规制的范围。

3 根据《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工作需要承担如下职责:(一)制定本组织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二)对本组织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进行监督管理;(三)制定本组织各类风险等级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四)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五)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事故的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记录和有效保护。此外,除研究开发活动外,在公开、转让、推广或产业化、商业化应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成果时,相关方也有义务进行充分评估,避免造成重大生物安全风险。

4 Synthetic Biology, Biosecurity, and Biosafety, Michele Garfinkle and Lori Knowles, 2014.

5 欧美合成生物学应用的风险治理经验及启示,http://hnxbw.cnjournals.net/html/hznydxsk/2022/2/20220216.html

6 伦理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伦理化? ——伦理审查的法律属性,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223/11495.htm

7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原则包括: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

8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amr.gd.gov.cn/zwgk/zcfg/gfxwj/content/post_2154138.html,其中指出外资被授权局在办理登记时,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存在以下动植物的,建议会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确定:(1)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白鳍豚、坡鹿、麋鹿、大鲵等特有的珍稀动物;(2)银杉、银杏、金钱松、珙桐等特有的珍稀植物;(3)野马、高鼻羚羊、白臀叶猴、白鹤、黄腹角雉、长臂猿、坡鹿、虎、白鳍豚、儒艮、扬子鳄、象等濒危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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