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February 2024

奥克斯公司累计获赔2.2亿元空调压缩机专利被无效原因分析及启示

L
Lusheng Law Firm
Contributor
Lusheng Law Firm is a Chinese law firm, specialising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litigation. It is also a patent agency authorised by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PRC (CNIPA). With headquarters in Beijing, Lusheng provides top quality specialised legal and patent agency services to clients throughout China.
格力公司与奥克斯公司之间长达八年之久的"专利之争"一直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从2015年开始,双方一直纠纷不断,互诉专利侵权。2023年12月,最高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print this article, all you need is to be registered or login on Mondaq.com.

格力公司与奥克斯公司之间长达八年之久的"专利之争"一直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从2015年开始,双方一直纠纷不断,互诉专利侵权。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奥克斯公司与格力公司新一轮交锋中涉及的空调压缩机专利权无效及侵权纠纷系列上诉五案作出最终判决(裁定)。对于专利无效行政上诉案 1,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奥克斯公司提起的四起专利侵权诉讼作出终审裁定,原告奥克斯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符合被宣告无效的条件,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起诉 2。至此,奥克斯公司在与格力公司的专利对垒中再次败下阵来,从日本东芝开利株式会社购买 3的"外援专利"被认定为无效,并且此前在民事侵权一审程序中累计获赔的2.2亿元赔偿金亦全部"清零"。

由于此次纠纷系列五案均基于同一件专利,且该专利有效性的问题成为案件结果的关键"胜负手",笔者主要研究了涉案专利无效行政上诉案的相关决定和判决,发现价值2.2亿元的天价专利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必须得从包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说起。本文尝试从基本案情出发,介绍何为包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梳理和分析被认定无效的原因,帮助大家理解这2.2亿元究竟是"怎么没的"。

一、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系典型的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00811303.3、名称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包含1-13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3为产品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权利要求4-10各自分别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1-13请求保护一种制冷设备,其包含具有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结构的压缩机,亦属于产品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特殊之处在于,借助设定面积比等参数特征来表征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对产品结构或组成的技术改进。以权利要求1为例,其包含的参数特征为: "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 槽隙部分的总面积 与所述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 被设定为0.3或更大"

上述参数特征与槽隙部分(图中黄色标记部分)的面积有关。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该参数体现了涉案专利对传统压缩机电动机结构(图2B),尤其是定子(8)以及气体通道(25)的结构改进(图2A)。涉案专利增加了槽隙部分c的面积及在气体通道总面积的占比,高压气体通过槽隙部分的流率较传统结构大大降低。从而实现减少排油量的效果。

1421320a.jpg

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系借助物理/化学参数特征来描述产品的结构特征,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所规定的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规定

首先,《专利审查指南》虽然允许借助物理/化学参数对产品权利要求进行表征,但是并非通常或推荐的表征方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明确规定:"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可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通常应直接通过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别是对于机械领域而言,产品的结构特征往往可以借助常用的技术术语进行清楚的描述。只有在技术特征无法采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表征的情况下,才允许借助参数进行表征。

其次,《专利审查指南》还对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审查作出特别规定。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规定: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可见,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其他技术特征,仅未公开该参数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该参数特征无法判断请求保护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在结构/组成上是否存在区别,可以推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应被无效的主要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定涉案专利应被无效主要依据两点理由:1)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以下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涉案专利被认定无效的理由。

1. 权利要求1-2中参数特征没有限定上限值,涵盖不能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毫无异议地将上述技术方案予以排除,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1中的参数特征为: "槽隙部分c的总面积/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以下简称k值)≥0.3" 。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2段的记载,气体通道包括:设置在位于定子8的外周上的切口与密封壳体3的内周之间的间隙a、设置在位于定子8的内周与转子9的外周之间的间隙b、以及上述槽隙部分c(图2A)。即,k值=c/a+b+c。奥克斯公司主张,虽然在没有限定k值上限值时,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涵盖不能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这些技术方案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这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5段及图6的记载,k值与电动机效率存在反向关系。因此,k值必然存在一个上限值。当k值超出该上限值时,电动机效率严重恶化,无法实现发明目的。同时,k值与变量a、b和c的对应关系亦不明确,不付出过度劳动无法确定该上限值。最后,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仅是单独通过增大槽隙面积c实现发明目的,在k值的实现还包括减小间隙a或b的其他实施方式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其技术贡献。

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参数特征为"每一个槽隙c的面积÷每一个排放口的面积>0.25" 。基于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的分析,权利要求2同样未限定上限值,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 仅凭权利要求1-2中的参数特征无法将专利保护的产品与证据1中公开的产品区分开来。并且奥克斯公司亦无法说明或证明两者在结构上的差异,因此认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为一篇公开号为JP63-18190A的日本专利,其公开了一种密闭型电机压缩机(图1)。

证据1的压缩机结构中同样具有槽隙c(间隙29)以及定子的内周与转子的外周之间的间隙b(气隙15)。可见,权利要求1-2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没有明确公开具体的参数特征。

1421320b.jpg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2的参数特征实际上是限定了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用于衡量槽隙面积增大的量。这种限定方式主要体现的是不同的衡量标准和计算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判断该计算方式是否隐含区别于证据1的结构或组成。其次,证据1的压缩机同样可以计算出k值(k=c/b+c),并且该k值具有大于0.3的合理的可能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该参数特征无法将专利保护的产品与证据1的产品区分开来。奥克斯公司亦无法结合说明书或现有技术证明或充分说明两者在结构上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二者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

四、本案的分析和启示

本案的判决无疑对包含参数特征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和有效性的审查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标准和指引。

1. 在可以采用结构特征对产品进行限定的情况下,谨慎选择参数特征。

允许通过参数特征对产品进行限定,主要目的是在某些技术领域,特别是生物、化学和材料领域中,当产品的结构非常复杂,根本难以通过结构特征进行描述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更符合该领域技术特点的方式来限定产品的结构或组成。此时,参数特征,相较于结构特征,反而更能清楚、明确的划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体现发明的技术贡献。但是,在机械等通用领域,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往往体现在对产品结构的改进,一般情况下还是建议采用结构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进行限定。选择参数特征进行限定,虽然可能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对专利的稳定性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 如果选择参数特征进行限定,应合理确定参数特征的范围,避免将无法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涵盖其中。

如果选择参数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进行限定,特别是,该参数系现有技术中未使用过的非常规参数,尽量在专利文件中充分公开该参数特征的计算或测定方法,明确参数特征的上限和下限以及如何确定该上限和下限的。不要将明显不能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包括在该参数特征的范围内。

3. 无效程序中适用推定新颖性的标准可能更加灵活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专利无效程序中适用推定新颖性一直保持相对谨慎的态度,无效请求人需承担现有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推定相同的举证责任,并且一般需要达到二者相同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与专利相同的发明构思,可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对专利保护的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区分。此时,为防止专利权人或申请人通过对现有产品特征以非常规参数特征形式重新定义来掩盖缺乏新颖性的事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该由专利权人证据或充分说明二者存在不同。这表明在无效请求人已经充分举证二者难以区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给专利权人,由专利权人说明二者在结构上的差异。上述标准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无效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使得在无效程序中适用推定新颖性的标准更为灵活。

Footnotes

1.(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行政判决书

2.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5-256号裁定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7-2508号裁定书

3. 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日本东芝开利株式会社。2018年12月,奥克斯公司购买了该专利,并办理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ARTICLE
8 February 2024

奥克斯公司累计获赔2.2亿元空调压缩机专利被无效原因分析及启示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tributor
Lusheng Law Firm is a Chinese law firm, specialising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litigation. It is also a patent agency authorised by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PRC (CNIPA). With headquarters in Beijing, Lusheng provides top quality specialised legal and patent agency services to clients throughout China.
See More Popular Content From

Mondaq uses cookies on this website. By using our website you agree to our use of cookies as set out in our Privacy Policy.

Learn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