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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February 2020

与防控新冠疫情相关的企业刑事合规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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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Contributor
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企业刑事合规风险,...
China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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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风险,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以及企业经营者、从业者的人身自由,是企业合规风险中最重要的法律风险,必须高度重视,重点防范。

为帮助企业识别、防范新冠疫情期间的刑事合规风险,笔者根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梳理出企业在新冠疫情期间容易触发的刑事合规风险点,供企业及其经营者、从业者参考、适用。

笔者以清单方式,提示企业及其经营者、从业者在新冠疫情之下,应当履行的刑事合规义务、应当遵守的刑事合规规范、应当关注的刑事合规风险。部分合规风险后附案例,便于理解。

限于篇幅,方便阅读,本文不讨论犯罪构成、此罪彼罪,仅作提示刑事立案的风险之用。

一、公共事务

1.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

【合规义务】不得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不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合规规范】《刑法》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合规风险】政治正确是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既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也是全国各民族、各阶层的政治任务,更是企业经营者政治站位的必要高度。

疫情防控期间,舆论纷扰,境内外"仇中"、"仇共"势力擅于通过网络媒介发动宣传攻势。企业经营者及从业者要擦亮双眼,冷静理智识别、分析各类信息,不得利用疫情,通过企业官媒、会议、邮件、信函等方式制造、传播、讨论、发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观点。

2.严禁暴力阻扰防疫、检疫

【合规义务】不得妨害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单位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措施

【合规规范】《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合规风险】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各省市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企业及其经营者、从业者应当配合卫生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红十字会等工作人员为防控疫情进入公司办公场地、生产车间、员工宿舍等区域,依法对密切接触者等人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应急管制措施,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扰、妨碍前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活动。

【参考案例】2月9日,王某因违反隔离观察措施,并以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被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3.配合传染病防治

【合规义务】积极配合卫生防疫机构依法对员工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

【合规规范】《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合规风险】企业应当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劝导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配合隔离治疗,不得协助员工隐瞒与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史,不得以岗位需要,赶货、赶工期等理由,安排确诊或疑似新冠患者,或与新冠患者密切接触者从事与他人面对面的工作,妨害传染病防治,增加疫情扩散风险。

【参考案例】2月9日,姚某某、冯某某因故意隐瞒其亲属(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就医,导致某医院17名医护人及其所住楼栋102户居民被紧急隔离,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维护社会秩序,不得寻衅滋事

【合规义务】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不得强拿硬要、起哄闹事

【合规规范】《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合规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医护人员全力防控疫情、救治病患的重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及从业者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不得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指使或纵容员工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恐吓医务人员。

【参考案例】1月26日,孙某虚构"南京日报记者赵某某"身份在互联网发布"南京自1月27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的虚假信息,被江苏南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严防毒种扩散

【合规义务】审慎管控新冠病毒毒种

【合规规范】《刑法》第331条"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合规风险】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迄今确诊患者已达6万余人,显存重症患者1万余人,感染致死者1千余人,造成的危害已经众所周知。国家迅速调动各界力量研究新冠病毒,研制疫苗,研发新药。从事试验、保藏、携带、运输新冠病毒种的单位,应当制定周密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好各类安全防护措施,一线操作人员必须谨慎管控毒种,严防毒种扩散。

6.严禁传播新冠病毒

【合规义务】禁止故意传播新冠病毒

【合规规范】《刑法》第114条、第115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合规风险】疫情期间,企业应当主动跟踪员工的行程和活动轨迹,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员工采取的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已经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员工,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员工,携带新冠病毒病原员工,企业经营者应当劝导其配合隔离治疗,不得脱离隔离治疗。企业不得安排或允许此类员工进入厂房、宿舍、公司等公共场所,不得安排此类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参考案例】1月31日,苟某(后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因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行程信息,欺骗调查走访人员,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被西宁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禁止破坏交通设施

【合规义务】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破坏交通设施

【合规规范】《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合规风险】这场全民"战疫"中,有些地方采取了对行人和交通工具的限行、乃至禁行措施,部分小区也采取封闭式管理,以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但是,企业不得对其所在的厂矿区、工业区附近路段、路口采取堆积渣土、砖石、木材设置路障,或破坏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或采取挖坑等方式破坏交通设施,阻碍车辆通行。企业及其经营者、从业者应认识到该类行为有可能造成车辆发生倾覆、毁损,和人员损伤的危险,对已经发生的前述行为应当立即恢复原状,恢复道路交通设施原有的功能。

【参考案例】2019,赵某某因指使员工倾倒沙子在机动车道上"封路"讨要工程款,导致江某、唐某两人驾驶的车辆撞上沙堆,两车受损。福建某地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

二、宣传、传播

8.诚信广告

【合规义务】不得假借预防、控制新冠疫情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合规规范】《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合规风险】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对病毒传播强度、疫情何时被扑灭、自己被感染几率等不确定因素的担忧,刺激了民众对食品、日常用品,以及抗病毒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储存意愿和需求,即短期内市场需求激增。而本次疫情期间跨越春节法定假期,因原有产能不足,员工休假,部分企业停工、停产等因素导致市场供给减少,这就在短时间内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矛盾。企业在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假借预防、控制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比如将普通工业用防尘口罩虚假宣传为医用防护口罩,将普通一次性塑料手套虚假宣传为医用防护手套,将不确定疗效的药物夸大宣传为特效药。

【参考案例】疫情期间,天津市某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抗战、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的良药",被天津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禁止造谣、传谣

【合规义务】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虚假信息

【合规规范】《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合规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各类非官方媒体,特别是自媒体对于本次疫情防控的各类小道消息沸沸扬扬。企业作为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应当在商言商,用货真价实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配合医疗卫生机关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医疗活动。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者不得捕风捉影,通过企业官媒、其他信息网络媒体编造、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

【参考案例】1月26日,刘某(未感染冠状病毒)通过互联网发帖编造虚假信息,谎称新冠病毒感染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立案侦查。

三、生产、销售

10.禁止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合规义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不得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合规规范】《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合规风险】疫情期间,"3M"、"飘安"等知名品牌口罩供不应求。随后,市场上出现各种来路不明的"3M"等品牌口罩。不论"利润"多么丰厚诱人,企业均不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3M"、"飘安"等注册商标标志的口罩等防护用品。

(注:如果企业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参考案例】1月29日,徐某、胡某因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禁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合规义务】生产、销售的非医用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合规规范】《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合规风险】疫情期间,企业生产、销售的非医用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比如酒精、消毒水、消毒用喷淋器具,以及防尘非医用口罩、防霾口罩、防护衣、防护帽、护目镜等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参考案例】2月3日,马某某等人因制造伪劣84消毒液,被山东临沂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医用物资必须达标

【合规义务】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合规规范】《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合规风险】医用器材是抗击疫情治病救人的关键物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能满足一线医务人员的诊疗、防护需要。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并有偿使用于对患者的诊疗活动。

(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参考案例】1月31日,欧阳某某、周某某因明知其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不符合医用器材标准,仍然在疫情防控期间予以销售,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禁止假药、劣药

【合规义务】不得生产、销售防治新冠病毒的假药、劣药

【合规规范】《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合规风险】药品安全关系到大众生命健康安全,历来是媒体、民众关注的焦点。药品行业是国家重点监管行业。《药品管理法》第44条规定:"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擅自生产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也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生产药品的成分和生产工艺。

14.确保食品安全

【合规义务】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

【合规规范】《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合规风险】疫情期间,食品企业、餐饮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企业不得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不得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餐饮企业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提供熟食外卖服务的企业应当安排查验食物是否已密封盛放或使用"食安封签"。

15.禁止诈骗、盗窃

【合规义务】不得假借生产、销售防控物资为由诈骗、盗窃公私财物

【合规规范】《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64"盗窃罪"

【合规风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其经营者、从业者不得利用提供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或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药品、器材的名义骗取财物;不得盗窃口罩、消毒液、隔离服等疫情防控物资,不得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的财物。

【参考案例】1月28日,张某某虚构库存14万个医用口罩待销售,收取被害人定金7.45万元后将被害人QQ、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次日,枣庄市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立案侦查。

16.重合同、守信用

【合规义务】不得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合规规范】《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合规风险】企业经营者和从业者在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前,应当充分评估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货渠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民众和其他公司迫切需要购买口罩、消毒水、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的心理,无节制地预收货款却没有履约能力,不得冒用其他单位名义订立合同,不得在没有生产能力、进货渠道的情况下以交付小部分货物为诱饵骗取他人继续支付货款,不得在收取他人货款后删除客户联系方式,携款逃匿。

【参考案例】2015,徐某某因虚构手机贸易事实,以高买低卖延迟交货的方式,诱骗他人预付货款2852.4万元,广东省高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17.严禁非法经营

【合规义务】不得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无证生产、销售药品,不得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

【合规规范】《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合规风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不得在未取得或使用伪造、编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经营药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不得以开办交易场所、收购、运输、出售,或以加工食品等方式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注:实施非法经营活动,同时又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参考案例】①1月31日,谭某因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天猫平台将平时50元一盒(50片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600元一盒,涨幅达1200%倍,广东廉江市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②1月30日,曾某因未取得林业部门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被福建连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侦查。

18.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合规义务】不得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合规规范】《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合规风险】据报道,本次疫情疑似由食用野生动物引发。全国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及食用野生动物可能招致的危害后果空前关注。商业贸易、交通运输、餐饮等企业等不得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企业不得组织食用或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参考案例】2月9日,孙某因非法收购疑似白腹锦鸡活体1只,疑似蓝孔雀活体7只,被云南楚雄市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四、劳动用工

19.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合规义务】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合规规范】《刑法》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合规风险】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机器设备、软件程序、物料收发均由员工人力开闭、启停、收发。疫情期间,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员工出勤。员工完成劳动任务,企业应当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企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停业、停产的,应当依法向员工发放生活费。经营者不得以企业在疫情期内运营成本增加、利润下降为由,拖延、克扣员工依法应当取得的劳动报酬。

【参考案例】近日,黄某因拒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贵州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财税

20.禁止逃税

【合规义务】企业不得假借捐赠的名义,偷逃税款

【合规规范】《刑法》201条"逃税罪"

【合规风险】全民抗疫形势下,不少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

税务总局于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不得以定向捐赠的方式,将现金和物资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给关联公司,偷逃税款。

六、环保

21.禁止污染环境

【合规义务】企业不得违法倾倒、排放防控疫情产生的废物、废水

【合规规范】《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合规风险】疫情期间,企业应检讨、完善企业内部环保合规管理体系,拟定针对本次疫情的排污应对机制和可能携带新冠病毒病原体的废物管理应急方案,对污染源和排放实施动态监控。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促使全员自觉遵守企业排污紧急预案。企业不得通过裂隙、溶洞、灌注、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医疗器材、医疗垃圾和废水,避免新冠病毒扩散,疫情失控,造成更大损失。

【参考案例】2019年,成都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赵某、万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成都市某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七、网络安全

22.保护员工个人信息

【合规义务】避免非法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给员工造成损失

【合规规范】《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合规风险】疫情期间,根据政府要求,企业应当配合加强疫情防控,统计全体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地址、行程信息、接触人员、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等。企业在收集此类信息后,应当制定企业内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完善操作规范,除根据相关规定需向公安机关、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供之外,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企业确需向医疗、科研、学术等第三方提供员工个人信息时,建议将该类信息作匿名化处理,使其无法识别为特定个人信息。企业需对管理员工信息的人员加强保密培训,禁止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或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参考案例】2月7日,薛某某因利用民众迫切购买口罩的心理,制作名为"涟水县防护口罩预约服务"网站,非法获取公民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江苏涟水县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23.维护网络安全

【合规义务】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合规规范】《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合规风险】互联网信息为民众了解疫情发展、防疫期间网络求助、对接物资需求、举报违法违规等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网络从来都不是不法之地。疫情期间,互联网企业应当遵守网络、电信、公安等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维护清洁、良好的互联网生态环境,实时监管其运营管理的网络平台,及时清除、屏蔽影响疫情防控的虚假信息、诈骗信息等违法信息,积极配合公检法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保存的证据。

【参考案例】2018,朱某因创建网站推广其代理销售和自己建立并销售的VPN软件,并租用境内外服务器建立自己的VPN平台,在接到荆州市公安局要求关停VPN业务的通知后,仍未停止经营,被湖北荆州市某法院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有期徒刑。

八、反舞弊

24.尽责保护国有资产

【合规义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尽责保护国有资产免受损失

【合规义务】《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合规风险】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5.禁止挪用防疫专用款项、物资

【合规义务】企业不得将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专项款物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

【合规规范】《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合规风险】为扑灭新冠疫情,国内外各路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源源不断地向疫区汇集。企业及其经营者、从业者不得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经手、管理的,政府部门统一调度、安排,并专门用于防控新冠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款物改变用途,挪作单位的其他项目,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修建楼堂馆所等。

【参考案例】2016年,盛某某因挪用国家下发的扶贫特定款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被黑龙江鸡西市某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6.禁止挪用生产、销售防疫物资的资金归个人使用

【合规义务】企业经营者、从业者不得挪用生产、销售防疫物资的资金归个人使用

【合规规范】《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合规风险】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生产、销售防疫物资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不得将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买车、挥霍等个人生活、赌博、走私等非法犯罪活动,或投资、放贷等经营性活动。也不得挪用企业的资金供亲友、其他人使用、借贷给他人、以个人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为个人私利以单位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

【参考案例】2016,杨某某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宜宾县粮油贸易总公司账户的职务之便,私自取款18.9万元用于赌博,被四川宜宾市某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7.禁止贪污公共防疫财物

【合规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合规规范】《刑法》第382条"贪污罪"

【合规风险】疫情期间,交通运输、港口码头、仓储、快递等企业可能接受国有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防疫物资、器材、药品、资金等国有财产。企业经营者、从业者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前述防疫款物占为己有。国有公司、企业的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经手、管理的防疫物资、器材、药品等资产占为己有。

(注:为防控疫情,若部分民营企业生产、销售的口罩、防护衣、护目镜、检验试剂、消毒液、酒精等物资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统一调配和处理的,则自征收通知生效之日起,前述被征收物资的产权性质变更为公共财产。企业经营者、从业者接受国家委托以仓储、运输、配送等方式管理被征收的防疫物资期间,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私自销售牟利。)

【参考案例】2003年,赵某某在担任某卫生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购置的私人物品,通过魏庄镇政府财政所防"非典"专款账上报销并将报销款据为己有,被长垣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8.不得非法侵占单位防疫物资

【合规义务】企业经营者、从业者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侵本单位财物

【合规规范】《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合规风险】民营企业在生产、供应防疫物资、国民生活用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力量。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经营者、从业者不得利用经手、保管、运送、分发等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据为己有。

【参考案例】2013年,孙某、杨某、张某利用担任公司仓库保管员、核算员、生产车间班长的职务便利,在盘点库存时,采取少计入库数量的手段,将"多出"的库存物资据为己有。江苏南通市某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三人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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