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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October 2023

十地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法律研究报告(2019-2021年)连载之一

AB
AnJie Broad Law Firm
Contributor
AnJie Law Firm is a full-service law firm providing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s on an international basis. Our highly experienced lawyers have substantive skills and serve a broad base of practice areas including insurance & reinsura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trust & competition, private equity, dispute resolution, mergers & acquisitions, capital markets, banking & finance, 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 and real estate.
在经济快速发展、技术不断更新的背景下...
China Antitrust/Competi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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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经济快速发展、技术不断更新的背景下,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对人才的保留和争夺也日益白热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掌握企业保密信息的重要岗位员工,与普通员工相比,工作选择的机会和空间往往较大,跳槽也越发频繁。因员工离职加入竞争对手而导致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泄露或者面临泄露风险,导致企业人才流失、竞争优势减损等问题,已对企业日常经营与未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甚至困扰和阻碍。

近年来,无论是从行业领域、企业所在地域,还是从企业性质角度观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竞业限制制度,通过与员工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限制核心人员在同业内流动,以保护企业保密信息和维持企业竞争优势。

竞业限制制度的广泛应用,虽然对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已出现企业扩大竞业人员范围、竞争领域范围、利用强势地位规避自身义务或限制员工权利,损害员工合法正当就业权的情况。如何平衡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与用人单位利益,也一直是司法实践和学术实务领域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最初见于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008 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九十条涉及到竞业限制主体、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等法律规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至第十条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司法裁判中涉及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

近年来,随着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各地区的各级法院对于竞业限制争议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也愈发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发布有"竞业限制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还对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审理思路、裁判要点进行了总结与分析。

202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中的案例十二也系竞业限制争议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合理数额、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条件和方式等问题仍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加之个案现实情况的纷繁复杂,法院对于同一规定的适用情形仍存在不同解读,对同一问题也呈现出不同的裁判口径和观点解读。另外,由于劳动法下的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股权激励等其他法律领域密切相关,相关跨领域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安杰律师事务所和律商联讯始终关注竞业限制相关法律前沿问题和司法裁判案例,并于2017年联合发布《北京、上海、深圳三地2015年至2017年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法律研究报告》,于2020年联合发布《北京、上海、深圳三地2018年至2019年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法律研究报告》。这两份报告系统总结了当时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重点问题、裁审标准和倾向,引发企业、裁审机构、律师同业的多方关注,并得到了诸多肯定和认可。

以往竞业限制争议案件多发于北京、上海、深圳三个一线城市,近年来,我们注意到其他地区的竞业限制争议呈多发趋势,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更多地区近年来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争议热点、难点问题的裁审观点和倾向意见,安杰律师事务所和律商联讯共同制作了本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法律研究报告。

本报告的研究范围包括北京、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深圳单独检索,下同)、深圳、江苏、天津、重庆、成都、杭州、武汉十地,对 2019 年至 2021 年十地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全面统计,并在数据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公开的裁判文书内容,对司法审判实践中涉及的竞业限制效力认定、竞业限制行为认定、竞争关系认定、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参考因素、竞业限制与股权激励、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并以报告发现的典型案例,归纳和总结法院的裁审观点和倾向意见。

第一部分 数据统计

一、说明

本报告所统计的案例均检索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时间为2022年4月5日。本报告采用"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等作为关键词,限定案由为"劳动争议",并选取其中诉讼(仲裁)请求中包含竞业限制相关内容、审结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经过检索,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天津、重庆、成都、杭州、武汉十地判决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年来竞业限制案件4951例,其中北京1038例、江苏904例、上海780例、广东721例、深圳520例、成都339例、重庆207例、杭州185例、武汉178例、天津79例。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全部裁判文书尚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因此本报告中涉及的所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相关数据均来源于法院判决书中所载明的内容。

二、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数量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9年至2021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天津、重庆、成都、杭州、武汉十地共有竞业限制争议案件4,951件,其中,2019年1,502件,2020年1,700件,2021年1,74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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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检索的十地范围内,竞业限制案件多发于北京、江苏、上海、广东、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2019年至2021年,五地的案件总量在全国位居前列,其中,北京1,038例,高居各省市榜首,其次是江苏904例、上海780例、广东721例、深圳520例。上述五个

省市的案件数量总和占三年内检索的十地案件总量的80.04%。

剩余五地分别是:成都339例、重庆207例、杭州185例、武汉178例、天津79例,占三年内检索的十地案件总量的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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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至2021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杭州六地竞业限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杭州涨幅最大,从2019年的43件升至2021年的73件,涨幅比例69.77%;江苏也从2019年的256件升至2021年的328件,涨幅比例达28.13%。这主要是由于江苏、杭州等江浙地区一批互联网等新兴企业发展迅速,互联网等新兴行业企业日渐兴起,竞业限制案件数量近两年显著提升。

此外,北京竞业限制案件数量从2019年的325件上升至2021年的362件;上海从2019年的242件上升至2021年的270件;广东从215件上升至261件;深圳从161件上升至171件。虽然各地的案件数量可能因为经济体量以及竞业限制的应用情况有所差异,竞业限制案件在部分年份有所下降,但是总体数量波动不大且保持稳中上升的态势。可以看出,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约定竞业限制的方式降低人员流动带来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用人单位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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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数据均来源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的检索、筛选。部分法院可能存在部分裁判文书上传滞后或未上传的情况,因此上述数据仅供参考。

三、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涉及的行业分布

本报告对竞业限制争议一审审结案件中,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各省市情况如下:

北京市居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商务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别占比为48.53%、15.44%、11.76%,上述三大行业占比共计75.73%,其他24.27%,主要涉及制造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教育行业等;此外,文化艺术业、卫生及金融业同样占据一定比例。本次调研北京地区竞业限制位居前列的行业与此前2018年至2019年竞业限制报告行业分布相同。

上海市居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批发与零售业、商务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分别占比为22.28%、14.85%、10.89%、10.89%,其他41.09%主要为制造业、文化艺术业、化工业等。

深圳市居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商务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别占比为17.58%、16.48%、10.99%。

广东省排名前三的行业分别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制造业、教育业、批发业,分别占比34.48%、15.52%、10.34%、10.34%。

江苏省居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批发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别占比17.24%、16.38%、5.17%、5.17%。

杭州市居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批发与零售业,分别占比31.48%、14.81%、12.96%。

武汉市居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教育业、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分别占比20.45%、13.64%、9.1%。

成都市居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批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分别占比35.48%、25.48%、15.58%。

天津市居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批发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分别占比34.48%、24.14%、6.89%。

重庆市居于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批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教育业,分别占比22.58%、19.35%、9.68%。从十地涉及竞业限制案件的行业来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TMT行业竞业限制案件数量最多(TMT行业即互联网、媒体和通信等科技行业),占案件总数量的30.35%;商务服务业排名第二,占比17.23%;制造业与批发和零售业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别占比11.25%和9.91%;教育业排名第五,占比7.2%。

结合上述行业数据分析,我们认为:

随着互联网公司的迅速发展、中国制造能力的日益提升,涉及TMT行业、制造业、商务服务业等行业依然是全国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高发行业。同时越来越多的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竞业限制作为限制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常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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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业限制争议案件劳动仲裁、诉讼裁判结果同一性分析

本报告对同一竞业限制争议案件,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裁判结果统一性进行分析。需要说明的是,部分一审判决书未体现仲裁裁决情况,因此统计结果未计入此部分案例。此外,部分一审判决对于仲裁裁决支持的金额有所增加或酌减,或部分支持了仲裁请求,此种情况全部计入部分支持仲裁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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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在仲裁与一审的衔接程序中,一审支持或部分支持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大约在50%至75%,上海、北京、广东分别占支持或部分支持仲裁裁决结果的前三名,分别占比75.28%、63.35%、58.23%。

在一审与二审的诉讼衔接程序中,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比例均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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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统计的再审案件中,再审案件结果均为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未发现有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结果。

五、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提起方分布情况和主要诉求

1.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提起方分布情况

本报告对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仲裁、诉讼提起方进行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十地2019-2021年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提起方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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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人单位主动提起争议案件的主要诉求

本报告发现,在用人单位主动提起的竞业限制争议案件中,主要诉请为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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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主动提起仲裁的一审案件中,66.06%的案件涉及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21%的案件涉及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7.20%的案件涉及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其他诉求还包括: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违反竞业限制业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向用人单位支付律师费等。

3. 劳动者主动提起争议案件的主要诉求

本报告发现,在劳动者主动提起的竞业限制争议案件中,主要诉请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者主动提起仲裁的一审案件中,63.18%的案件涉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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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其他诉求还包括: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等。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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